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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黑龙江望奎西洼荒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黑龙江望奎西洼荒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守护松嫩平原东部重要生态屏障,保护芦苇沼泽生态系统、珍稀水鸟栖息地及野大豆、黄蓍等珍稀濒危物种,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非法猎捕候鸟等突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黑龙江望奎西洼荒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域。保护区位于望奎县西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26°14′05″~126°18′45″,北纬46°58′07″~46°59′09″,总面积10314公顷,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具体边界以保护区勘界立标及法定规划为准。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严禁实施下列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严禁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擅自截断湿地水源、挖塘筑坝;禁止在保护区内违法采砂、取土、开矿、修建违章建筑;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破坏芦苇沼泽、草甸及水生植被。 (二)严禁破坏林地草原资源。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毁林毁草开垦种植;禁止违规放牧、滥采滥挖野生植物、过度割草破坏植被;禁止非法采石、挖沙、建坟及其他损毁林草资源行为。 (三)严禁污染湿地环境。禁止向湿地水域、泡沼排放污水、废液,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物;禁止违法从事污染性种养、违规投放饵料等行为。 (四)严禁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区全域为常年禁猎区,禁止猎捕、伤害东方白鹳、灰鹤等珍稀鸟类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鸟巢、巢穴及迁徙停歇地;禁止使用猎套、捕鸟网、毒药、电击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严禁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违规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等活动。 (六)严禁扰乱保护区管理秩序。禁止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实验区违规建设、养殖、放牧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活动;禁止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围栏、监控等管护设施。 (七)严禁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 三、整改与处置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主动整改,拆除违规设施,恢复植被与湿地原貌,消除生态危害。 对主动投案、积极整改、挽回生态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顶风作案、隐瞒包庇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望奎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合西洼荒湿地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一)破坏湿地、林地、草原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限期修复、没收违法所得,按面积处以高额罚款,并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二)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工具及违法所得,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奖励与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对有效线索严格保密、查实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5004555222 18645520230 特此通告。 望奎县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望奎西洼荒湿地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