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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