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望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中小学学生、少年儿童、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乡镇非农业户籍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一般成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成人居民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风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一般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四)低保学生、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
三、参保居民缴费时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
四、居民办理参保时需携带的材料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参保缴费时间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二张。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还需提供《望奎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低收入证明。重试残疾人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参保居民缴费的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预缴制,参保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在10日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应缴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收。中断缴费再接续参保的,2015年之前中断缴费的,须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2015年之后中断缴费的须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个人缴费资金。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医疗保险费。
六、参保居民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基本保险待遇,在校学生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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