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流程说明

、受理    

1、受理范围包括纠纷一方当事人为辖区户籍或纠纷发生地在本镇辖区内。 (纠纷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地、房屋等不动产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等)    

2、一般纠纷先由所在村、社区或单位调委会受理,复杂疑难、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由镇调委会受理,或者由相关调委会共同受理。    

3、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调解之列的不受理。 (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宗教纠纷等) *当事人须填写《调解申请书》,并递交本人身份复印件,法人的出具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二、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4、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    

三、调查     1、调委会会向双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进行实地勘查,形成《调查笔录》,经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2、确定调解的调解主持人、时间和地点(一般在调解庭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调委会发给当事人《调解通知书》,当事人签署《调解通知书送达回执》。  

四、调解       1、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2、调解的主要方式。       1)直接调解。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本单位的领导和群众旁听。但是,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则不宜公开进行。       3)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者有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某个调解组织无力单独解决的纠纷。        3、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五、调解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简单的纠纷也可达成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一般应当是即调即结,避免留下后遗症。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叁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司法所备案一份。        2、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久调不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并出具双方当事人调解终结告知书。  

六、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0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建站ABC 建站ABC提供技术支持